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規定。 2.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3. 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公告。 (二) 變更事項: 1. 依原契約固定費用單價計,自112年1月1日起採購6個月之服務至112年6月30日止。相關案量按月依比例計之。 2. 配合勞動部公告基本時薪112年起調整為每小時176元,實施計畫第壹拾點第一項第(七)款變更為「臨時酬勞人員費:以臨時酬勞人員1名計之,計算方式為1年至多1200小時,時薪176元,每年至多核予21萬1,200元。未滿一年按月以比例計之。」 (三)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金額:新臺幣334萬704元,細項如下。 1. 人事費:221萬3,700元。 (1) 主管人員核予1人,以一般風險社工督導((328薪點%2B24年資加給%2B8一般風險加給%2B48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6萬8,175元計之,計算式6萬8,175元×1人×6個月=40萬9,050元。 (2) 社工人員核予5人,以一般風險社會工作人員((280薪點%2B24年資加給%2B8一般風險加給%2B48學歷證照加給)*124.7元*134%):6萬155元計之,計算式6萬155元×5人×6個月=180萬4,650元。 (3)廠商所聘雇之主管人員及社工人員之學歷證照加給係以48薪點估算,惟人事費核銷仍依實際用人條件核算薪資,其差額得於人事費內勻支。 2. 一般事務費:22萬800元/12月*6月,計11萬400元。 3. 場地使用費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80萬2,008元/12月*6月,計40萬1,004元。 4. 方案費:102萬元/12月*6月,計51萬元。 5. 臨時酬勞人員費:176元*600小時,計10萬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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