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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7
機關名稱 勞動部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館前路77號9樓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 85902882
傳真號碼 (02) 85902895
電子郵件信箱 chinglin@mo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4-11201034
標案名稱 112年度「印刷品委外印製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409,28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部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文件所定項目範圍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5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16 17:00
開標時間 112/01/17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90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秘書處採購及公關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若決標日晚於112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之公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政服務入⼝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13⽇起停⽌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財團法⼈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2年1月1日(若決標日晚於112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7點)。 五、電⼦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