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100.2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408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路2段503號4樓 |
聯絡人 | 陳小姐/項小姐 |
聯絡電話 | (04) 22524985 #2910/2917 |
傳真號碼 | (04) 22518447 |
電子郵件信箱 | lceb0083@mail.lce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8 |
標案名稱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112年度工程、行政事務承攬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8,597,951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新增派駐人力(含職務調整)及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3年1月31日止。
(三)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四)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增購派駐人力及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新臺幣200元,以現金付款,餘詳附加說明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1/06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1/06 14:00 |
開標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證廠商依契約約定之期限給付派駐勞工薪資,爰收取作為擔保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2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人力派遣業(IZ12010)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標的相關行業。 (2)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處採購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檢具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