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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7.1
機關名稱 中央印製廠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顏先生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260
傳真號碼 (02) 22142621
電子郵件信箱 high2563@mail.cepp.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1212J19
標案名稱 112年防疫消毒委外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1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上限為1年、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NT$912,000(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12 16:00
開標時間 112/01/13 10:1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限較長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 912,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之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為病媒防治業(J101020)。
(3)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
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
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請款依照實際履約數量請領支付,機關不保證給予廠商最低履約數量。 2.每次噴藥地點: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本廠通知噴藥之指定日期及本案項目,依決標單價(安康廠區、青潭廠區計價)乘上實際噴藥次數核實給付,契約期間屆滿而契約金額尚未用罄,立約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另總消毒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912,000元整(含稅)。 4.履約期間內,經本廠通知機動消毒,廠商須於48小時內抵達本廠執行消毒業務。 5.本案消毒施作時間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為原則。 6.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112年防疫消毒委外服務案資格標(封)』及『112年防疫消毒委外服務案價格標(封)』,未依上述規定分別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7.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廠商洽公(投、開標、交貨或其他業務往來等)進入本廠時,應提供疫苗2劑接種紀錄證明(黃卡、健保快易通APP或健保卡上註記),或檢附3日內抗原快篩報告、家用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供本廠大門口稽查人員檢視。 8.每一次消毒作業至少派員6人(每一廠區6人,安廠廠區、青潭廠區之先後順序依屆時通知),並分配2人為一組,執行消毒業務。 9.環境消毒藥劑使用種類:使用環保署核准之藥劑四級銨。 10.廠商派工履約時,視同代表本廠執行防疫工作,其消毒人員每次執行作業時應提供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一人以上供本廠查驗。 11.廠商對於派遣勞工之薪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均包含於本案契約價金內,廠商應自行估算成本,並按相關規定給付、繳納,本廠不另支付費用。 12.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安康廠區勞安室:陳組長02-22156789#314、安康廠區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13.「價格標(封)」文件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及「標價清單」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價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