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3項規定辦理。 2.變更事項:依原契約固定費用單價計,自112年1月1日起採購6個月之服務至112年6月30日止。其中除實施計畫第柒、三點規定之相關服務量除下列(二)、(三)、(五)、(八)款外,餘依原契約條件辦理:(二)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訪視次數完成率至少達45%。(三)訪視領取托育相關補助,但未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訪視完成率至少達45%。(五)辦理已取得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其中基本救命術課程至少達40%托育人員每年4小時受訓需求。(八)辦理協力圈及宣導活動至少7場次。餘依原契約條件辦理。
3.本次變更加帳金額:共計新臺幣266萬4,920元,計算如下: (1) 人事費:193萬8,420元(專職督導員52,135元*1人*6月%2B訪視輔導員46,787元*5人*6月%2B一般性專業人員37,000元*1人*6月)。 (2) 一般事務費(含管理費):9萬元。 (3) 方案服務費:15萬元。 (4) 托育人員場地責任保險費:10萬5,000元。 (5) 托育人員體檢費:4萬7,500元。 (6) 場地使用(補貼)費:24萬元。 (7) 準公共化托育人員傷害保險費:9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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