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29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單位名稱 | 智慧運輸中心 |
機關地址 | 800 高雄市 新興區 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 |
聯絡人 | 黃瑞豐 |
聯絡電話 | (07) 2299825 #701 |
傳真號碼 | (07) 2299806 |
電子郵件信箱 | hjf2006@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30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更新改善交通號誌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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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010,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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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於本(112)年度及未來(113)年度擴充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金額來源:
(一)本契約履約期限內得以標餘款(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二)後續擴充另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243萬8,856元之額度,擴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三)計價方式詳參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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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5.25交通部公路總局
補助金額
779,9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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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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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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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1/05 17:30 |
開標時間 | 112/01/06 11:00 |
開標地點 |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第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10,000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採最低標決標,為利採購公平性及順利決標履約,爰納入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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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採最低標決標,為利採購公平性及順利決標履約,爰納入履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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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8樓政風室或郵寄至高雄市新興郵局00670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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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期起至工程完工完成止,其他規定詳本契約補充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符合1、2、3、4任一項):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須有從事交通工程、運輸規劃或相關運輸業務等規定。 2.交通工程技師事務所: (1)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或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應具有交通工程項目):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其他業類: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同第3點)及上述必要之輔助文件資料,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切結書1、切結書2(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正本。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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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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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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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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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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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