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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28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120號
聯絡人 吳佳宜
聯絡電話 (06) 9213111 #421
傳真號碼 (06) 9215334
電子郵件信箱 u644474@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41100025
標案名稱 112年檢修(電表及變壓器設備)、資料輸入等勞務性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19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2/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03 09:00
開標時間 112/01/03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2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1⽇⾄112年12⽉31⽇之期間內履⾏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核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上述⾦額均含稅,未稅⾦額如下: (1)預算⾦額:新臺幣319萬元。 (2)預計⾦額:新臺幣319萬元。 2.⼯作地點:本處轄區各場所其他臨時指派⼯作地點。 3.廠商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決標原則:以廠商標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後之總⾦額作為最低標廠商序位排序,序位最低且在本公司底價加計「加值型營業稅」內者為決標對象,超過本公司底價時依比減價格原則辦理;如屬0稅率或免徵營業稅者,前述之「加值型營業稅」以0計。 5.本公司受理檢舉部⾨: (1)總公司政風處:(02)23667364、電⼦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本處政風課:(06)9215061、電⼦信箱:d11463@taipower.com.tw、⾺公郵政57號信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