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73.72
機關名稱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工安處
機關地址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
聯絡人 陳筱君
聯絡電話 (03) 2838888 #88398
傳真號碼 (03) 3811128
電子郵件信箱 hsiaochun.chen@tymetr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C12T310001
標案名稱 體檢暨醫師臨場健康服務案(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259,53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05 17:00
開標時間 112/01/06 10:00
開標地點 本公司開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法務室(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行政大樓2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730 天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電子領標憑據
3.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詳細價目表
5.廠商設立證明:以下(1)(2)均須符合
(1)醫療機構代碼
(2)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6.廠商資格證明:以下(1)(2)均須符合
(1)體檢醫院:以下(a)(b)均須符合
(a)通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及特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證明文件(有效期須於大於投標截止日)
(b)通過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院評鑑合格之有效期間證明文件(證書有效期須於大於投標截止日)
(2)醫師臨場健康服務:以下(a)(b)(c)均須符合
(a)通過衛生福利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證明文件
(b)具臨場健康服務經驗,須提出臨場健康服務證明文件如:醫事人員報備支援申請書或其他臨場服務證明文件等
(c)有效期間內醫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須大於投標截止日)
7.廠商納稅證明
8.廠商信用證明
9. 服務建議書10份(含正本1份、副本9份、另含電子檔1份,存於光碟中,隨招標文件附上)
10.廠商應提出承做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能力證明(1)(2)擇一符合:
(1)可提供精密儀器(如視野機、夜視儀)檢查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證明,如:儀器照片、操作手冊或保養紀錄
(2)具有眼科專科醫師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提出承做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能力證明(1)(2)擇一符合: (1)可提供精密儀器(如視野機、夜視儀)檢查行車人員夜盲及斜視之證明,如:儀器照片、操作手冊或保養紀錄 (2)具有眼科專科醫師證書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參「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應注意事項:8.廠商信用證明之說明內容。
附加說明
1.鑒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配合防疫,即日起進入本公司請全面佩戴口罩。 2.本案履約期限:體檢部分、醫師臨場健康服務部分:機關通知日起 730 天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機關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開口契約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開口契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開口契約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