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民國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5時00分,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3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 二、於111年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時開標,3家廠商均未派員出席;審標結果: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3家合格廠商中,以「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7萬8,120元正最低,為「最低標價廠商」。 三、開啟本館底價封後,因「最低標價廠商(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廠商管理費用偏低,經電話通知後以E-MAIL方式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經需求單位及主持人審閱,尚有需確認廠商說明合理性之必要。主持人宣布先予保留決標、將底價彌封,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再據以判斷及執行後續決標程序。 四、經需求單位(行銷企劃組)查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對於「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評價,以及本館歷年文化商店標案決標金額及履約情形等綜合判斷,認定其標價及說明內容尚屬合理,應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經本館111年12月21日第1113484260號簽奉核准在案,爰接續辦理決標程序。 五、於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下午4時55分,由主持人開啟彌封之底價,「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7萬8,120元正為最低標價,其管理費用偏低之說明,業經本館本館111年12月21日第1113484260號簽認合理;主持人及需求單位(行銷企劃組)檢討本案底價訂定,尚無底價偏高致有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今日查詢「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主持人爰宣布本案決標予「福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公開底價(本館底價為新臺幣14萬9,000元正)。 六、依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三、價格文件:(二)…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本案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固定金額(即「新臺幣281萬8,889元」)合計為契約總價,故本案契約總價為新臺幣289萬7,009元正(含稅)。( 78,120 + 2,818,889 = 2,897,009) 七、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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