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民國111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5時00分,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3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合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 二、於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開標,3家廠商均未派員出席;審標結果: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3家合格廠商中,以「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23萬3,496元正,為「最低標價廠商」。 三、剪開本館底價封,因「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報價(管理費用)偏低,其於投標文件中即已檢附「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經需求單位及主持人審閱,尚有需確認廠商說明合理性之必要。主持人宣布先予保留決標、將底價彌封,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再據以判斷及執行後續決標程序。 四、經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查證「國立臺灣博物館、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等單位對於「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評價,以及本館歷年展場服務人力標案決標金額及履約情形等綜合判斷,認定其標價及說明內容尚屬合理,應無降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經本館111年12月19日第1113484216號簽奉核准在案,爰接續辦理決標程序。 五、於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由主持人開啟彌封之底價,「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標價新臺幣23萬3,496元正為最低標價,其管理費用偏低之說明,業經本館本館111年12月19日第1113484216號簽認合理;主持人及需求單位(營運行政組)檢討本案底價訂定,尚無底價偏高致有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今日查詢「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非屬拒絕往來廠商,主持人爰宣布本案決標予「鴻達資源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並公開底價(本館底價為新臺幣34萬4,000元正)。 六、依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二、價格文件:(二)…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本案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固定金額(即「新臺幣962萬373元」)合計為契約總價,故本案契約總價為新臺幣985萬3,869元正(含稅)。( 233,496 + 9,620,373 = 9,853,869) 七、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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