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南區3樓 |
聯絡人 | 吳雅真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134 |
傳真號碼 | (02) 27253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z4532@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05S0195a11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焚化爐歲修及爐床下方附屬設備、灰渣處理等設備維修勞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15.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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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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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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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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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50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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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4,1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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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增購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增購期間至112年6月1日。
2.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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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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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19 | ||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 111/10/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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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2/29 10:00 |
開標時間 | 111/12/29 11: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8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2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2/27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府環境保護局交付洽辦機關垃圾焚化任務達成。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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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本府環境保護局交付洽辦機關垃圾焚化任務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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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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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主文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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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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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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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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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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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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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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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