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內竣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申辦單位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①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②至⑤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②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③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⑤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4.其他期限:(由申辦單位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自決標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其他:廠商應於竣工後10日內向建管單位遞件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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