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95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羅斯福路四段113巷13號 |
聯絡人 | 劉惠玲 |
聯絡電話 | (02) 27322935 #238 |
傳真號碼 | (02) 27325408 |
電子郵件信箱 | t435@mtjh.tp.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23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校園監視設備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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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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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42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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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本校相關會議評估履約情形良好,經校長核可,並經議會預算審核通過,得以原條件、原單價、原價金後續擴充,機關保留後續擴充4次之權利(113年至116年)。後續擴充金額之金額上限:420,000 元(每年)*4 年=1,6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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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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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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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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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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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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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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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27 14:00 |
開標地點 | 10633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13號(民族實中後棟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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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33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13號(民族實中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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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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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營業項目:電信工程業(E7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第一類電信事業(G901011)之業者、保全業(I901011) 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者。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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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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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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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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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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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