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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3.5
機關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美路68號
聯絡人 廢棄物管理科
聯絡電話 (03) 8237575 #2312
傳真號碼 (03) 8228526
電子郵件信箱 hlepb5311@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EPB1111207
標案名稱 花蓮縣環保餐具清洗中心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4,393,318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9,983,56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5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補助金額
47,419,415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2/15
原公告日 111/12/0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20 17:00
開標時間 111/12/20 17:15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45萬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8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
1. 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
2. 甲級電器承裝業。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 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
(1) 營造業者應附:
a.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 承攬工程手冊。
c. 營造業登記證。
d. 公會會員證。
(2) 水管承裝業者應附:
a.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 承辦工程手冊。
c.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3) 電器承裝業者應附:
a.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 台電契約。
c. 電器承裝業業登記證。
(4) 土木包業者應附:
a.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 工程記載手冊。
c.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d. 公會會員證。
2.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3.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4.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其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研究機關或國內學校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七、本案評選採序位法: (一)本案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且價格納入評比,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二)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且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並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總評分在80分以上且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擇定方式為:■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勝廠商。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 相同者,抽籤決定之。■(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八、本案待建築線指示申請、建築執照申請及各項相關流程通過後,由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始得開工。 九、本工程需配合與建築線連接之道路工程共同作業,包含排水、鋪設路面等,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可逕行驗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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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