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4.54 |
機關名稱 |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954 臺東縣 卑南鄉 太平村和平路111號 |
聯絡人 | 張所長 |
聯絡電話 | (089) 381368 #311 |
傳真號碼 | (089) 382106 |
電子郵件信箱 | 5400aj16@beinan.tait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PV111035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路燈新設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258,058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一)本採購保留於未來以標餘款後續擴充至預算上限金額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二)期限:112年12月31日止,得免經議價程序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54臺東縣卑南鄉太平村和平路111號
每份500元請至鄉公所財政課購領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27 11:00 |
開標地點 |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二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6萬元整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54臺東縣卑南鄉太平村和平路11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東縣卑南鄉(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預估)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甲級電器承裝業。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 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之公司或行號) 3.有效期限內的公會會員證 二、應提送證件: 1、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或設立資料證明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單、標價清單、切結書、查詢押標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退還押標金、授權書等相關文件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