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案經進行開標作業程序開始,未進行資格標前,主標人宣示進行價格標時,其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機關依據自身採購經驗與專業性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會造成後續履約問題,不決標該廠商,並詢問出席參與招標作業廠商是否有異議,皆表示無意見。 2.案經開價格標結果以翔耀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2,158,059元整最低,最低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詢問該廠商有無意見反應,該廠商表示無異議; 3.而次低標廠商鑫瑋企業社報價新台幣2388,800元整最低,最低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惟未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十,機關認為無偏低,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依「依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照價決標予次低標廠商。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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