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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1.10.18
機關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單位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機關地址 801 高雄市 前金區 河東路188號
聯絡人 孫志銘
聯絡電話 (07) 2161468 #3239
傳真號碼 (07) 2161461
電子郵件信箱 c540902@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C16
標案名稱 本署鼓山職務宿舍A、B棟耐震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594,37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0元,領標前請先與承辦人員連繫,以利領標事宜。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6 17:30
開標時間 111/12/27 09:30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本署五樓簡報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之穩定性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一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工程驗收結算完畢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結構工程科別),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登記在案者。
(二)基本資格及應附相關文件: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所有文件請影印為A4尺寸)(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而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印為A4尺寸)。 4.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影印為A4尺寸)。 5.企劃書(即服務建議書)1式8份(需派員簡報及詢答),企劃書內容及格式請參閱所附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