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6.3 |
機關名稱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單位名稱 | 工務室 |
機關地址 | 704 臺南市 北區 勝利路138號工務室 |
聯絡人 | 王嘉慶 |
聯絡電話 | (06) 2353535 #2137 |
傳真號碼 | (06) 2766157 |
電子郵件信箱 | n112326@mail.hosp.ncku.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45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電話裝設修護工作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4 - 電信相關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41,915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541,915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3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2/23 10:00 |
開標地點 | 704臺南市北區勝利路138號住院大樓地下1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77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寄或親送至台南市勝利路138號機關1樓收發室(門診大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年內或契約總金額期滿, 以先到者為準,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契約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投標資格,開標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乙級。(備註:依據電信工程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3.加入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備註:依據電信法第43條規定)。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於目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5.投標廠商需具有醫學中心(電話交換機或電話通信系統)建置或維護三年以上經驗。 6.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乙.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技術士證照人員各1名需任職乙方1年(含)以上,勞保或健保等資料供任職證明。 PS:詳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