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55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建設課 |
機關地址 | 621 嘉義縣 民雄鄉 文化路七號 |
聯絡人 | 吳小姐、周小姐 |
聯絡電話 | (05) 2262101 #147、240 |
傳真號碼 | (05) 2267147 |
電子郵件信箱 | cyhgc515@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2234 |
標案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委託辦理112年度轄內道路及排水工程勘測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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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494,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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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若乙方於履約期間無發生重大缺失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甲方得與乙方依本契約內容續約至次年度新標案決標前一日,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且依原契約條件及原得標費率核算付款。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但後續擴充之額度以不超過總工程預算新台幣貳仟萬元整為限(即總工程預算共計新台幣壹億壹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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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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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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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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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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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本所二樓發包中心(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臺幣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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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22 09:30 |
開標地點 |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收發文處)或以郵遞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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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接獲甲方第1件委託案件通知後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決算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證件: (1)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技師事務所免附)。 (4)納稅證明資料(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工程顧問公司須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2. 文件資料: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1。 (4)切結書2(無執業技師免附)。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以上文件請裝入外標封內並密封,在開標之後,經查驗廠商之資格不符規定,或所提之各項文件有偽造(變造)之情形時,招標機關逕行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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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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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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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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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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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