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55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326 桃園市 楊梅區 大模街10號4樓 |
聯絡人 | 黃建榮 |
聯絡電話 | (03) 4783683 #118 |
傳真號碼 | (03) 4855188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07425@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ym111030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桃園市楊梅區生命紀念園區墓位構築及廢棺木清理整地工作(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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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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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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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另本所有權視得標廠商執行能力優良與否執行未來增購權利及擴充,並以原契約項目、單價及履約條件等施作,其擴充金額連同本案決標金額不得超過本採購金額新臺幣990萬元整,擴充期間自契約金額使用完畢之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即得後續擴充2年)或至下一相關標案開工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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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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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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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26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
新臺幣200元(限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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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9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2/19 10:1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聯合服務中心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廠商有未完成履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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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4樓:本所總收文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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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12年1月1日112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使用完畢為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得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適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用)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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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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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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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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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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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