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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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資訊中心陳先生(分機8549)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鄒先生/資訊中心陳先生(分機8549)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75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m5244@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1229-1
標案名稱 112年-113年新北市政府資安威脅偵測管理平台維運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2.1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5,734,48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2/08
原公告日 111/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1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29 09:20
開標時間 111/12/29 09:4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退場機制的完整及結案驗收的確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 ,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不延標> 1.本次修正內容為更正投標須知壹、六、(六)為:「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得為下列國家或地區:大陸地區以外之全部地區。」 2.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3.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採購案應交付之各項履約文件及交付期限要求,詳如本採購案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資通管理科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549。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