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42.1 |
機關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單位名稱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東區 新安路2號 |
聯絡人 | 李文焜 |
聯絡電話 | (03) 5773311 #2511 |
傳真號碼 | (03) 5790081 |
電子郵件信箱 | wenkun@sip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SBIP-110-017 |
標案名稱 | 園區龍潭基地開發工程-環2停車場及配水池及運動中心共構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0,502,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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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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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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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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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479,736,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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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標的:增購儲能設施1座(含如:太陽能板系統、儲能組件系統、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相關管線設備、遮蔽構造物),增購經費以不超過5,0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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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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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8 | ||
原公告日 | 111/11/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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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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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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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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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2/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20 10:0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本局1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詳附加說明[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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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本局一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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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工期]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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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1)甲等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經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辦工程手冊、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電器承裝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4)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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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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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已將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納入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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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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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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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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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