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56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546 南投縣 仁愛鄉 親愛村大安路1號 |
聯絡人 | 劉俊郎(採購)、黃耀慶(招標規範) |
聯絡電話 | (049) 2974166 #330、325 |
傳真號碼 | (049) 2974716 |
電子郵件信箱 | u272789@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2031100024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萬大發電廠定期性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性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3 - 調查及保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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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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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契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繼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契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1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8.5%(含營業稅),擴充期間: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0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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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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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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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7 10:00 |
開標時間 | 111/12/27 14:00 |
開標地點 |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如質之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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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工作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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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46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大安路1號(萬大發電廠事務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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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起至履約驗收合格後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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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內政部核發保全業許可文件。 四、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壹 仟萬元(即最高賠償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就下列規定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 (1)自負額3%以內(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 上限)。 (2)自負額10%以內,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10%為上限,惟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新台幣5萬元。 2.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3.履約期間乙方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乙方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甲方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單以持續履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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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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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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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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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