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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1.2.7
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機關地址 500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
聯絡人 高世昌
聯絡電話 (04) 7269435 #207
傳真號碼 (04) 7269460
電子郵件信箱 ch610140@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hy1111129
標案名稱 彰化分署南投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搬遷修繕計畫工程採購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0,409,71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2/07
原公告日 111/1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4樓(秘書室)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08 17:00
開標時間 111/12/09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0萬元,優良廠商:4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3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3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至少具備乙等綜合營造業資格。
(二)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至少具備乙等綜合營造業資格。 (二)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造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5.押標金(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切結書。 8.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10.工程企劃書10份。 11.標單(含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及電子檔光碟)。 以上第1至第9款請裝入資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資格不符。第11款裝入價格標封內(標封外廠商資料務必確實填寫) 。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無效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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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