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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12/0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65
機關名稱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單位名稱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機關地址
223 新北市 石碇區 潭邊里碇坪路1段37號
聯絡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 26631080 # 223
傳真號碼
(02) 26631168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11005A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2年度新北市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合約)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工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1/10/18 09:30
原公告日期
111/10/0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石碇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42665957
 廠商名稱
旺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技術顧問公司
 廠商地址
404 臺中市 北區 光大里中清路一段100號18樓之2
 廠商電話
(04) 22039658
 決標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12/05 - 113/02/28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2年度新北市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合約)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旺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決標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黃錫薰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職稱:局長
所任工作:督導道路、橋梁工程興建及維護
經歷2:
服務機關(構)名稱:臺北市政府
職稱:技監
所任工作:撰擬及審核有關政府採購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法令與命令
學歷:
淡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
2
蘇茂林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職稱:正工程司兼主任
所任工作:綜體負責隧道橋樑道路等工程規劃、進度、施工品質等業務執行;督導採購發包含工程、財物、勞務等標案審查作業。
學歷:
中華大學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博士班博士
3
蕭茹分
公務人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職稱:主任秘書
所任工作:輔佐區長綜理全區事務
4
鄭友勝
公務人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職稱:工務課長
所任工作:綜理全區工務事務
5
許力倫
公務人員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職稱:經建課長
所任工作:綜理全區經建事務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12/05
決標公告日期
111/12/07
契約編號
111年度碇約字第46號
是否刊登公報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提出使用BIM技術
總決標金額
3,021,574元
零貳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65
機關名稱: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1.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工程
2.非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工程
附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