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25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單位名稱 | 水利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1段32號7樓 |
聯絡人 | 紀政杰 |
聯絡電話 | (03) 3033688 #3202 |
傳真號碼 | (03) 3033664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43371@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202-J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桃園市(北區)水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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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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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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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8,487,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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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8,487,95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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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同條件、同價格辦理112年度歲修工程、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專案及前瞻計畫核辦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至預算金額上限,再增購新臺幣1,425萬元,擴充期限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止(擴充金額或期限任一項到達上限皆視為完成契約),增購項目若核辦經費無法取得,本條文則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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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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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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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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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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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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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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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1/04 08:30 |
開標時間 | 112/01/04 10:3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水務局604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水務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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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國內經政府立案(土木或水利)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一般證件影本: 1.若為「工程顧問公司(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5)技師證書 2.若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三)納稅證明 (四)信用證明 二、外國廠商 基本資格: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ㄧ)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其文件詳前目規定;但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 (三)納稅證明 (四)信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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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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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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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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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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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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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