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57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
聯絡人 | 黃韋勳 |
聯絡電話 | (02) 33567535 |
傳真號碼 | (02) 33567547 |
電子郵件信箱 | hsnu310693@dgbas.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11180 |
標案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機電設備維護保養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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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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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1次為限,並以新臺幣75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議定。(本採購屬年度例行性質,應俟機關113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契約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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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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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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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13 14: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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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不得逕送外收發室以外之處所及人員)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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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未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1件 (四) 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廠商已繳納各項保險金切結書(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七)非公司負責人出席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至會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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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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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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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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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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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