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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6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機關地址 327 桃園市 新屋區 中山路265號
聯絡人 黃文宣
聯絡電話 (03) 4772111 #275
傳真號碼 (03) 4772100
電子郵件信箱 80007452@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50-111E-20
標案名稱 111年度新屋區天空纜線暨道路側溝暫掛纜線清整(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契約工作項目之增減,保留未來增購權利,以原預算範圍內招標之剩餘款為上限。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60萬(標餘款為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1/30
原公告日 111/1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06 08:30
開標時間 111/12/06 09: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二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7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二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據契約書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電器承裝業:丙級以上、電信工程業-檢附證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或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及依據投標須知規定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投遞它處無法或逾時取得標案資料者,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至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明細資料、內政部營建署之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檢附影印本。 五、得標廠商合約書依規定貼用印花稅,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採用網路申報或填具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傳真至市府地方稅務局開立繳款書並完成繳納。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審標人員核對。 七、履約期限:廠商需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交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並經機關核准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履約至112年3月31日或契約擴充金額達預算上限金額新臺幣60萬元經費使用完為止。 註: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辦理更正招標文件編號04(空白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二.開標時間、截止收件時間不變。三.餘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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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