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7.2 |
機關名稱 | 中央造幣廠 |
單位名稱 | 中央造幣廠 |
機關地址 | 333 桃園市 龜山區 振興路577號 |
聯絡人 | 羅小姐 |
聯絡電話 | (03) 3295174 #166 |
傳真號碼 | (03) 3203556 |
電子郵件信箱 | loyuju@mail.cm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901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液氨單價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4 - 基本化學產品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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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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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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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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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現金新臺幣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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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2/06 10:00 |
開標時間 | 111/12/06 14:30 |
開標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第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12,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中央造幣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06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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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3029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文書組)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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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之資料代之。(請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2.繳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等。若非屬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最近一期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如有免納前述稅捐者亦應提供得以免繳納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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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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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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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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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