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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5.100.2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單位名稱 數位創新中心
機關地址 709 臺南市 安南區 長和路一段250號
聯絡人 謝小姐
聯絡電話 (06) 3568889 #2421
傳真號碼 (06) 3568895
電子郵件信箱 rong1025@nmt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1129-1
標案名稱 「臺灣史數位資源主題資料庫暨研究資源內容管理系統功能優化及維護」資訊服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7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於上班時間內至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免費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13 10:00
開標時間 111/12/13 14:30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3樓開標室(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秘書室(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以前(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相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填列其屬性):
(1-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1-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無代理授權者免附,可於開標現場提出)。
(4)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5)比(議)價單(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上開各項權利。 (2)投標廠商應檢具比(議)價單,其填列之「投標總標價」視為廠商標價,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金額或未提出標價或未檢具比(議)價單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視為不合格標。投標文件有關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投標標價清單等之標價,請依投標總標價詳列標價明細或清單。 (3)本採購如採購品項屬綠色採購範疇者,請依契約第8條第25款規定辦理。 (4)補充說明詳契約第二十一條第六款優先採購經費項目為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經費估算參考表1至7項目需求(項目及金額詳經費概算表)逾新臺幣10萬元者,為配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若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標,廠商應將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20%以上標的分包予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並應將訂立之書面契約副本及該分包採購之發票或收據影本送交機關。廠商如未分包予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應繳交本案上述辦法所定物品及服務總價20%之違約金;廠商如分包予該等機關、團體或庇護工場之金額不足,則應繳納分包不足金額全額之違約金。如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辦理,經機關同意後,得免繳違約金。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