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2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北區 北大路97號 |
聯絡人 | 楊志偉 |
聯絡電話 | (03) 6578866 #3217 |
傳真號碼 | (03) 6586035 |
電子郵件信箱 | wca02045@wra02.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12008 |
標案名稱 | 二河局112年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及運輸操作搶險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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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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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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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3,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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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契約實際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屆時依原契約單價及實際新增數量核算(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約核算付款),擴充期間至契約結束日 112 年11月30日止或至113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後總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2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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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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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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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3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2/13 10:3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1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投標須知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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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投標須知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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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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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1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得標後應附下列資料:抽水機組維護保養專業人員二名(檢附證照及檢附投標公司勞保證明),包含具機械相關科系之高職(含)以上畢業或移動式抽水機操作維護三年以上經歷人員一名,具有汽車或引擎修護相關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人員一名等相關資料人員名單及雇用或配合之機械技師之技師證書、職業執照證明文件,並納於契約書中。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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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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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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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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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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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