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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28
機關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 新北市 泰山區 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彭勝均
聯絡電話 (02) 29096141 #2262
傳真號碼 (02) 22975642
電子郵件信箱 a22665698@free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A050P014
標案名稱 泰管園區第1辦公室簡報室及2樓左右兩側走廊防水整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231,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4,231,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12 17:00
開標時間 111/12/13 10:00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1辦公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11,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6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
2.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3.廠商須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之領取:電子領標,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補充說明之領取:廠商應隨時注意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本局將予公告,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前項補充說明請逕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三、截標日及開標日如因故機關停止辦公,順延次辦公日辦理。 四、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lOlOl1): A.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承攬手冊。 C.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土木包工業(E102011): A.土木包工業設立核准函。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C.承攬手冊。 (3)室內裝修業(E801060):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中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 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問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押標金單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7.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 8.廠商曾完成招標標的承做之文件表(須含證明文件) 9.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10.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不授權予他人者,可免附)。 11.切結書。 12.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五、其他: 1.廠商報價: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 2.請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49條、第51 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標價偏低之處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4.第1-2項證件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繳驗正本,5-11項證件空白書表由本局提供。 5.請將各項證件裝入「標封」內,若缺少其一,視為不合格標。 6.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更改或作廢投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