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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98
機關名稱 國防醫學院
單位名稱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機關地址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新民路60號
聯絡人 林宗翰
聯絡電話 (02) 28959808 #603071
傳真號碼 (02) 28968384
電子郵件信箱 s891014039@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NP11033P033
標案名稱 112-113年度國軍醫院3M廠牌E.O.滅菌消毒鍋保養維護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00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公告日 111/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9 17:00
開標時間 111/11/30 11:00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對本案如有任何疑義請於111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院反映,逾時不予受理。 2.廠商以電子招標文件列印其投標文件者,需以白色A4紙直式列印,未依規定辦理者得為無效標。但僅係尺寸差異,無礙辨識者,不在此限。 3.餘未盡事宜按清單、規格、投標須知及契約通用條款等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0號,電話:02-28959808#603024,傳真:02-28978919)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