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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24
機關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
單位名稱 總務處事務組
機關地址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中大路300號
聯絡人 鍾欣榮
聯絡電話 (03) 4227151 #57314
傳真號碼 (03) 4222417
電子郵件信箱 chungsj@ncu.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BR2205
標案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中大十舍清潔維護委託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1/24
原公告日 111/1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總務處事務組
免費洽領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1/29 17:00
開標時間 111/11/30 14:00
開標地點 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總務處文書組 (行政大樓一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可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及病媒防治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2.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3.委託代理出席者,應出具「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2)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清洗水塔,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水塔清洗人員需領有有效期之缺氧作業主管證照。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分包予機構或 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 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 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 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 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 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中央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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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