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10:30分整辦理第二次公開取得招標,至截標止共2家廠商投標,審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共計2家,最低標廠商「立偉土木包工業」報價低於本所底價8折以下,經主持人宣布本案『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廠商5日內提出說明。 二、立偉土木包工業於111年11月16日111立土字第111001116號函說明:該公司自行有部分機械配合廠商及純熟機械作業施工。經本所111年11月18日專簽:第1110029811號簽審查,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8條及政府採購法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規定,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最低標。 三、立偉土木包工業於111年11月22日以支票計18萬6,000元整繳交本所行政課入庫(秀鄉行字第000224),本案底價計111萬元整,差額保證金計10萬8,000元整,履約保證金計7萬8,000元整,最低標廠商需繳交共計18萬6,000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予立偉土木包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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