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水利處 |
機關地址 |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自由路527號 |
聯絡人 | 水利處下水道科陳俊衛先生 |
聯絡電話 | (08) 7320415 #6835 |
傳真號碼 | (08) 7328131 |
電子郵件信箱 | a001601@oa.pt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43-1110712 |
標案名稱 | 屏東縣潮州鎮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新建統包工程暨三年試運轉及委託代操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0,70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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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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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16,10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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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統包廠商完成三年試運轉後接續辦理屏東縣潮州鎮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12年委託操作(勞務類),擴充之金額新台幣184,905,000元。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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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2內政部營建署
補助金額
479,975,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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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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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2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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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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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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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行政處庶務科)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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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1/28 17:30 |
開標時間 | 111/11/29 09:30 |
開標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121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千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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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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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契約第7條,之設計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基本設計、180日提出細部設計,工程之設計及施工決標日之次日起910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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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凡參與本計畫之廠商,必須為國內登記有案之法人、行號或符合公司法規設立之公司,並得依其所具有且符合本要求之資格採「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及其工作團隊成員資格要求分為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其規定如下。 1.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統包商資格應涵蓋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電器承裝業廠商。 A.單獨投標:廠商同時具下列(A)及(B)資格,則可單獨投標。 (A)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B)E601010甲級電器承裝業 B.異業共同投標廠商(依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共同投標須推舉其成員之一為代表廠商。採共同投標之廠商,應另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並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金額。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要求 依採購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詳 「 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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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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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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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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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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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