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係屬開口合約,分項一履約期限:111年11月7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分項二履約期限: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分項一開標結果,聯盈氣體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327,000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檢討底價無偏高情形,爰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五項規定,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限期廠商提出說明予本署,廠商嗣後依期限內提出說明,經請購單位審查,認為廠商說明合理,建議決標予該廠商。本案並於111年11月07日經簽奉核准,同意以新臺幣327,000元整,低於核定底價新臺幣478,000元整(比率約為68.41%),決標予「聯盈氣體有限公司」。
3.分項一機關主(會)計是否派員監辦 :否,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派員監辦情形:3.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囿於系統因素,無法表示完整,故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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