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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9
機關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
單位名稱 製造業競爭處(需求規格)、秘書室(招標程序)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濟南路1段2-2號12-14樓
聯絡人 製造業競爭處陳汝雅、秘書室莊明豪
聯絡電話 (02) 23517588 #347或518
傳真號碼 (02) 23517600
電子郵件信箱 minghao@ft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TC11201
標案名稱 112年「重要節慶應節商品市況查核計畫」委外辦理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4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2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8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9 15: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2樓(本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2樓(秘書室文書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重要節慶共3區段期間(112年10月11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投標及撰寫企劃書,請先詳閱本案企劃書徵求文件。 一、本案相關聯絡人: (一)請購單位(企劃書規格需求):製造業競爭處 陳小姐/02-23517588轉347 (二)採購單位(採購程序):秘書室 莊先生/02-23517588轉518 二、本採購招標文件倘有修正或補充,將公告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廠商請於等標(公告)期間持續留意,招標機關並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延長等標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本案履約訪查地點,含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六都地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