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1.6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
機關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 |
聯絡人 | 阮劍宏 |
聯絡電話 | (02) 25775900 #222 |
傳真號碼 | (02) 25778718 |
電子郵件信箱 | roanjh@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Q880A |
標案名稱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CQ880A區段標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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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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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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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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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019,914,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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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土開基地範圍內之捷運共構設施,增購金額預計約為新臺幣8,280萬元2.土開基地範圍內之土開大樓共構工程,增購金額預計約為新臺幣46億6,900萬元3.LG09站金城路北側人行道設置出入口,增購金額預計約為新臺幣9,200萬元4.共同管道工程,長度約3公里,增購金額預計約為新臺幣3億2,660萬元,詳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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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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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18 | ||
原公告日 | 111/10/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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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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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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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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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2/0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02 10:00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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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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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NTP+3074 日完工,商業營運日(RSD)+15 個月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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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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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本標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 家為上限。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如下之工程實績: (1 )一般實績:土木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億元。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如下: 1.若單獨廠商投標: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8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三)採共同投標廠商之一般實績、實收資本額、權益等規定詳投標須知第十四點(三)、l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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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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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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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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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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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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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