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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8.55
機關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單位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機關地址 552 南投縣 集集鎮 民生路61號
聯絡人 徐孟勤
聯絡電話 (049) 2762034 #231
傳真號碼 (049) 2764576
電子郵件信箱 chi115@jij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u111-1
標案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樟腦出張所建築群修復暨再利用工程(第二期)」採購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280,23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7,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7,6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46,080,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2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3 09:30
開標地點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為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營造業,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曾承攬國內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已完成或尚在施工者,投標時,須檢附切結書1、表1、2)並聘任大木作、瓦作、泥作等本工程所需傳統匠師者。
(二)未承攬國內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但聘任工地負責人及大木作、瓦作、泥作等本工程所需傳統匠師者。
二、前款規定所聘工地負責人及大木作、瓦作、泥作、屋面作傳統匠師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一)工地負責人:
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傳統匠師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有關廠商資格需求所須檢附之表格,詳見投標須知。 二、資格限制之【規定文件】與投標須知規定之【一般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須全部檢附並經審核人員審核合格後,始准予參加評選。 三、參與投標廠商請特別注意,投標相關文件、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未裝入標封內則視同證件不全,並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處理之。 四、請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五、請檢具納稅證明。 六、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