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8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鯉魚潭管理站 |
機關地址 | 978 花蓮縣 瑞穗鄉 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
聯絡人 | 蔡威平 |
聯絡電話 | (03) 8641691 #11 |
傳真號碼 | (03) 8641703 |
電子郵件信箱 | erv151-erv@tbro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1588-L11106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壽豐-光復系統據點環境清潔及植栽養護勞務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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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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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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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2,969,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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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2,969,015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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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113年1⽉31⽇前,向得標廠商依本契約項⽬及⾦額,採購⾦額上限200萬元之權利。機關如因實際需要辦理後續擴充,雙⽅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式辦理,免加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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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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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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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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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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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9 12:00 |
開標時間 | 111/12/20 10:00 |
開標地點 |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採購部分屬工程性質之項目(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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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8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17鄰興鶴路二段16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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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證明:持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合作社、法⼈機構或團體設立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最近⼀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非公司組織之機構或團體具有履約能⼒,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作性質相同之組織規定影本)以資證明者。 (3)廠商信⽤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應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為有效,否則以無效投標論),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信⽤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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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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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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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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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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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