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其中人員之基本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及就業保險費)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費(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健保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利潤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機關亦就此部分訂定底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再加計5%稅捐後為契約總價。 二、最低標廠商合茂物業有限公司其管理費報價為25,110元,低於底價80%,本署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爰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規定,限期該最低標廠商於本(111)年11月16日中午12時前提出書面說明。 三、該最低標廠商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54分許提出書面說明略以,因有相關企業承接政府類似勞務承攬工作,具有多年經驗且在機關評價良好,故調整公司利潤,並不會影響承接品質,也承諾不會另外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將依標價清單所列項目核發薪資。另檢附111年度承攬實績(如士林分署、屏東分署、新竹分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契約證明),以茲證明公司有履約之能力。另本署洽詢臺北分署、新北分署、士林分署及新竹分署,均表示該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無違約、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情事。 四、經機關內部審議,認其說明尚屬合理,照價決標與該最低價廠商。同時先檢討其他投標廠商報價平均為36,020元,與本案底價相近,無底價訂定偏高情形。 五、本案契約金額為229萬5,300元(含固定費用2,160,890元+管理費25,110元+營業稅10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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