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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11/17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100.31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機關地址
201 基隆市 信義區 信二路268號
聯絡人
莊雅汝
聯絡電話
(02) 24292525 # 2802
傳真號碼
(02) 24237376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L11108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網路佈線工程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1/10/06 15:00
原公告日期
111/09/27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83,750元
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基隆市-信義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00846160
 廠商名稱
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00 基隆市 仁愛區 愛三路13號1樓
 廠商電話
(02) 24281166
 決標金額
134,500元
參萬肆仟伍佰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10/20 - 112/10/19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8647867
 廠商名稱
揚星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29157114
 廠商名稱
兆暉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網路佈線工程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34,500元
參萬肆仟伍佰元
  決標金額
134,500元
參萬肆仟伍佰元
  底價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34,500元
參萬肆仟伍佰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揚星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75,000元
柒萬伍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兆暉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10/20
決標公告日期
111/11/17
契約編號
L11108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80,000元
捌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34,500元
參萬肆仟伍佰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A.21.100.31
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附加說明
1.本案於111年10月06日15時00分假本院總務室會議室辦理開標,於截止投標日止,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1號廠商-揚星科技有限公司、2號廠商-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號廠商-兆暉科技有限公司),經資格審查結果1家(3號廠商-兆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資格不符(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無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戳章),另2家(1號廠商-揚星科技有限公司、2號廠商-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資格審查結果符合招標文件。
2.續開規格封,經規格審查結果2家廠商(1號廠商-揚星科技有限公司、2號廠商-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續開啟價格封,1號廠商-揚星科技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175,000 元整,2號廠商-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134,500元整,2號廠商報價進入底價且低於底價8折,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廠商於當日(111年10月6日17時00分前)提出說明,並宣布「保留決標」。
4.復查最低標廠商所提之說明書,理由:「公司位於基隆市中心,鑒於地利之便,可快速提供服務,並已具備相關機具、設備,且(專業)人力充沛」內容,業經資訊室履約管理人員審查結果:「經查,得標廠商設籍基隆市,即有地利之便」業經審查結果認其說明尚屬合理,無需通知提出差額保證金,爰擬依「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五之執行程序第一點規定,照價決標予該廠商,並簽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