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1.100.41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
機關地址 | 730 臺南市 新營區 信義街73號 |
聯絡人 | 黃小姐 |
聯絡電話 | (06) 6351131 #2203 |
傳真號碼 | (06) 6322103 |
電子郵件信箱 | 30733@syh.mohw.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1111014 |
標案名稱 |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112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聯合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1 -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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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3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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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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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14 | ||
原公告日 | 111/10/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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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
每份新台幣200元,至本院出納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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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2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22 16:30 |
開標地點 | 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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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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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24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標價清單 3.檢附投標標的之型錄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以供審查(投標廠商提供之規格審查資料應以中文仿單為主,如為外文時須附中文對照說明,中文仿單不足處,得以型錄、手冊、Datasheet等佐證資料為補充,並請自行於所提供之規格文件中以螢光筆清楚標示「頁數」及「項次」。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新台幣390萬元整。 6.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 7.規格說明書審查表(請將規格內容加註公告規格之項次,以利審標作業進行,加速審查速度) 8.屬第一等級(滅菌或具量測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國產GMP/輸入QSD)。(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 9.交貨清單。 10.授權書(負責人出席免付,或於開標時繳交) 11.其他:屬經銷授權者,檢附代理或授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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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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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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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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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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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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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