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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5.7.4
機關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單位名稱 糧食儲運課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華路512號
聯絡人 游美珍
聯絡電話 (03) 8523191 #226
傳真號碼 (03) 8520142
電子郵件信箱 wei168@mail.af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03U
標案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各項物資汽車運送作業(花蓮地區)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0萬元整,其擴充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廠商得於經費使用達預算契約金額80%,或112年10月31日前,依本契約價格及條件提出續約,經機關評估,廠商各項懲罰性扣款及逾期違約金未超過新臺幣20萬元且履約情形良好,得同意續約,且依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之相關續約及契約變更,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4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5 10:00
開標地點 本分署第三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0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投標廠商惡意削價競爭,得標後棄標不予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投標廠商惡意削價競爭,得標後棄標不予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收發室(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查驗。 2.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故本契約之生效須俟機關政府法定預算核定後始予生效。另契約存續期間如因經費部分刪減、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3.履約地點:花蓮地區或機關指定之託運起、訖點。 4.本案等標期為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1及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規定以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得縮短三日辦理。 5.餘詳如招標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1)投標文件應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並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用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外信封標籤)。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