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3.35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
機關地址 |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民權東路6段101號 |
聯絡人 | 王智正 |
聯絡電話 | (02) 27909716 #1106 |
傳真號碼 | (02) 87924789 |
電子郵件信箱 | fender@police.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NPD11201 |
標案名稱 | 內湖分局112年度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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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897,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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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841,043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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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依決標後調整之單價,增購清潔人員1人或延長履約期間3個月(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其增購金額為新臺幣67萬2,183元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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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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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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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1/2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29 10:00 |
開標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4樓小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確有意願承攬並能實際履約之投標廠商。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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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積極履約及保障機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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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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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或決標日次月1日) 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規定,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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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 。 2.清潔服務業(8120) 。 二、分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本項如投標廠商未分包,亦請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規定之病媒防治業(J101020)許可執照證明文件。 2.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三、其他: 1.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2.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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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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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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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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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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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