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8.1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機關地址 |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聯絡人 | 吳慶義 |
聯絡電話 | (02) 27936555 #2422 |
傳真號碼 | (02) 87917720 |
電子郵件信箱 | bmw@freewa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B030P00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強制執行案件部分工作項目委外承攬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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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31,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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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必要時得延長履約期限1個月,金額上限為採購金額,數量依實作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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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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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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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1/2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29 10:00 |
開標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3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低價搶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以維機關權益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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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確實履約,以維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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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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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具有(一)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二)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之業者,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且登記有案之勞務工作等相關業務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說明詳投標須知):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 6、切結書。 7、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8、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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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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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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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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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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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