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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資產營運處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張智傑
聯絡電話 (02) 23921310 #2757
傳真號碼 (02) 23568705
電子郵件信箱 eng01@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111016
標案名稱 臺北郵局公辦都市更新案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84,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9 17:00
開標時間 111/12/30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5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701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完成契約第七條規定應辦事宜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建築師事務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或聯合專業技師事務所免附)。
2.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開業證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免附)。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機關地址:10603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2)機關辦理單位: 1.洽詢承辦單位:資產營運處 專案管理科 電話:(02)23921310 #2711鄭先生/傳真:(02)23969128 2.採購單位:資產營運處營繕管理科 電話:(02)23921310 #2757 張先生 / 傳真:(02)23568705 3.使用單位: (a)資產營運處投資規劃科: 電話:(02)23921310 #2789 卓小姐 (b)上級機關名稱:交通部 (3)投標前廠商現勘注意事項: 1.本案現勘時間訂於111年11月22日(二)下午3點,於臺北郵局車寄門廊集合。 2.廠商若有意參加者,應於111年11月18日(五)前以電話聯繫現勘事宜;俾利統計人數及安排領勘,聯絡人:資產營運處李竑霆先生,(02)2392-1301分機2760。 3.每家廠商參與現勘之人員以8人為限。主辦機關領勘時,廠商應配合安排之現勘時間至指定地點等候。 4.主辦機關僅負責領勘、並以中文說明基地環境、建物設施位置及提供必要之協助,餘由廠商自理。 (4)主辦機關備有「第三級古蹟臺北郵局調查研究與修復計畫」1冊,廠商若有參考需求,應於投標截止日前以電話洽詢承辦單位相關參閱事宜。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