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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8.6
機關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
單位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414 臺中市 烏日區 中山路一段341號
聯絡人 林瓊玲
聯絡電話 (04) 23381241 #731
傳真號碼 (04) 23378795
電子郵件信箱 aaling8486@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M03
標案名稱 111學年度僑仁國民小學午餐廚房計畫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5 - 食品, 飲料及菸草處理之機具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1,42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1,428,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8,000,000

補助機關 3.87.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3,428,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3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4 08:30
開標地點 414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34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4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34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8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可複數勾選):
■營業項目「機械安裝類(營業項目代碼 E604010)」、「機械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 F113010)」、「機械器具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3080)」、「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 CB0101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營業項目代碼 E801070)」,或其他與本標案廚房烹煮設備、廚具設備、家電製造或經銷商(如F105050、F205040)等相關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111年11月24日(四)上午10:00在本校會議室進行審查會議, 2.111年11月24日(四)下午13:00在本校會議室開價格標,請參閱投標須知第29條開標現場注意事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烏日區僑仁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