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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3.41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5段17號
聯絡人 靳亞雄
聯絡電話 (02) 27234923
傳真號碼 (02) 27580791
電子郵件信箱 chings@police.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YIC11201
標案名稱 112年度分局所屬各辦公廳舍機電、給排水相關設備養護維修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284,03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127,653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14個月,增購期間113年1月~114年2月。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1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2 10:0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5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預計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廠商資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住宅及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登記證、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廠商納稅之證明。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信用之證明及甲種電匠執照乙份或乙級室內配線技術證乙份(檢附勞保在職證明)。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五)餘請詳閱本案契約草稿、投標須知及其他相關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免另備書面文件。 (二)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甲種電匠執照乙份或乙級室內配線技術證乙份(檢附勞保在職證明)。 2.乙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執照乙份(檢附勞保在職證明)。 (三)預算數以逐年完成立法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四)依詳細表內之項目及數量,部分依契約價金分批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按月核付。 (五)本項契約有關故障維修部分之預估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之參考,承商依契約之決標單價進行維修時,係以實做項目及數量給付。未列入契約項目之設施故障,需另行報價後再行維修。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並於簽約前繳納。 (七)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總務室巡佐靳亞雄 電話:27234923、傳真:27580791、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7號8樓。 (八)檢舉電話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23887110、傳真:2388712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7樓。 (九)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14日內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1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本契約期滿前,廠商於履約期間未有違約之情事,且經機關評定結果為表現績效良好之廠商(需求、管理單位對廠商辦理評估報告,且評定為績效良好),則機關得視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辦理增購程序。 (十一)、本案底價:新臺幣112萬7,653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招標品項
招標品項
品項編號 1
品項名稱 :112年度分局所屬各辦公廳舍機電、給排水相關設備養護維修
預估數量 1
單位
預算金額 1,284,034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